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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确认劳动关系案代理词

文章类型:律师文书  时间:2006/5/30
仲裁员: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诉人李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仲裁代理人,依法参加仲裁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申诉人与被诉人举证、质证及仲裁庭的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清楚,现代理人就围绕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承揽加工合同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诉人所说的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如下:
    1、被诉人提交的与卢**签署的加工承揽合同与张**的书面证词相矛盾。
被诉人在向仲裁庭陈述时是说其是李某、卢小*、卢**、张**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但是张**出具的书面证词证明张**与被诉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此为其一。
被诉方向法庭陈述是四人共同与被诉人签订的是承揽合同,可是其提供给仲裁庭的加工承揽合同只有卢**一人签字,无其他人签字,更无张**、申诉人等人的签字,这不能证明申诉人与其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此为其二。
    如果是卢**承揽的,那2006年3月17日卢在结算款时应将其所参与的工程款全部结算,可卢实际上结算的只有他一个人,其他人没有结算。如果是被诉人所说的加工承揽,不是应该全部结算吗?这与习惯上的加工承揽的结算方式相矛盾,此为其三。
     2、被诉方在答辩中以及今天向法庭陈述是承揽合同,与申诉人在仲裁前与被诉方调解过程中被诉方的说法相矛盾。
    ①事故发生后,被诉方前往济源积极处理申诉人的医疗问题,并给申诉支付了6000元医疗费用,如按被诉方所说与被诉方无任何关系,何必亲自到济源去支付医疗费呢?如果是卢**承揽,卢**为什么不支付医疗费用?如果是被诉方替卢**垫付医疗费用,那在卢**2006年3月17日领取工资时怎么不予扣除?既然申诉人不是自己的工人,为何愿意无偿承担6000元的医疗费用?
    ②后来,被诉方多次要求申诉人前往郑州调解协商赔偿之事,如果与被诉方无关,为何多次主动要求?
    ③郑州二七区人民政府张*参与两次调解过程,张战军的证言已经证明:被诉方承认申诉人李某在被诉方干了几年,是申诉方的认,并无说是承揽关系。
    ④代理人与被诉方代理人的谈话录音,该录音中被诉方并没有说到申诉方与被诉方是加工承揽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申诉人的代理人提出是工伤时,被诉方否认存在劳动关系,而说是雇用关系,只能适用雇主与雇员赔偿的法律应分清主次责任,又说申诉人工作中存在违章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被诉方只能赔偿一部分。如果是被诉方代理人所说的加工承揽关系,那为什么要说是雇主与雇工的关系呢,为什么说自己要承担一部分呢?是加工承揽关系完全可以不承担。作为被诉方的代理人还说到雇员受伤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说明其是非常精通法律的,为什么不用是加工承揽关系为由直接抗辩?
      上述被诉方的说法的这些矛盾之处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只能说明被诉人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在歪曲事实混淆是非。
    二、所谓加工承揽合同是如何出笼的
    在仲裁庭审中,被诉方提供了几份由卢**签字的加工承揽合同和一些情况说明的复印件,对这些复印件,我方提出了以下质证意见:
     1 、被诉方提供的涉及承揽合同证据均是复印件,其没有向仲裁庭提供原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复印件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能作为是认定事实的依据。
     2、该加工承揽合同等系列证据主文的笔迹和最后签署的日期不是在同一时间书写的,而且从2005年8月份至2006年3月份所有时间的签署均在同一时间用同一支写的,不能不令人深思。
    3、关于这份加工承揽合同的签订背景是什么?这些复印件上的签名是卢否为卢**所写?这些都需要仲裁庭查明,代理人在庭审中曾多次向仲裁庭申请让在外等候的卢**出庭进行质证,然而仲裁员未予准许,本能查清的事实变得模糊起来。
   4、遗憾的是仲裁员没有看到庭后,卢**与被诉方代理之间的冲突,当卢**质问被诉方代理人为何在2006年3月17日以欺骗的手法让其签字时,被诉方代理人哑口无言,卢**气愤到了极点,一直质问被诉方代理人为啥当初说补签这个合同是为了应付检查现在却拿来这里作证,被诉方代理人说,补签了也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卢**问他为什么要如此嫁祸于人?为什么要这样?被诉方代理人却说了一句让人吃惊的话:“你再这样,你剩余的工资不给你了!”卢**说:“我不要了!”从这些争执中我们不难看出什么,如果这个加工承揽合同是真实的,被诉人的代理人为什么会这样说?如果这个所谓的承揽合同得到确认,那将失去法律的威严与公正,将会助长一些企业对职工权益的肆意践踏与侵害。
因此,被诉方提供的加工承揽合同既是复印件又疑点甚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三、申诉人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
    申诉人之所以要求确定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是有充分的理由和确凿的证据。
    1、申诉人从2003年进入被诉方单位工作,且有签订的合同为证,上边有吴国平经理签字,被诉方在庭审早中也承认2003-2004年与其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根据单位用人惯例和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一直工作的情况,其在用人过程中,申诉人不可能前一段是厂里工人,后一段身份就变得不是了。
    2、申诉方提供的证人巩义市的白**、李**能够证明其同申诉人一起在被诉人处工作,签订的是劳动合同。
    3、在2004年底合同期满后,证人卢小*、卢**、马**均出庭作证证明申诉人与被诉方与2005年6月12日与被诉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每人都还发了被诉方的工作服,交纳了300元的押金。
    4、证人张战军的证词证明被诉方认可申诉人李某在被诉人处干了几年,是他们的人。
    5、关于卢**的证词,仲裁员说其与其他证人之间证言有矛盾是不妥当的,因为当初仲裁员询问的是,你看见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合同没有?卢**怎样回答?申诉人与被诉人签订的有两份合同,他回答的是第一他分没有见到,这与其他几位证人证言并不矛盾,仲裁员可以看庭审笔录。
   6、申诉人提供的工资本,这个工资本上的工资是被诉方财务直接划拨银行上到申诉人存折上的。
   7、被申诉人在答辩状中陈述卢**、张**等人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可张**出示的由被申诉方经理签署的合同确是一份劳动合同。被诉方方所述的系承揽关系不攻自破。
    被诉方辩解说申诉人提供的证人是一起劳动的工友,有利害关系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再这样的案件中,工友不来作证,谁出来作证?且劳动部的有关规章也承认工友作证的效力。这些工友与申诉人无任何亲戚关系,因此也不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上述,结合劳动部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的规定,申诉方的证据足以证明与被诉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特请求仲裁庭依法确认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劳动关系,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上述代理意见,请给予充分关注。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后记:该案省劳动厅裁决,支持了我们的申诉请求,确认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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