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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当听说自己9岁的儿子金朋为救人溺水而亡的噩耗后,小金朋的家人悲痛欲绝。小金朋是救人而亡,还是究竟因为其他原因?如果是救人而亡,那么他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小金朋之死一时成为人们谈论的焦点。在多方证实儿子小金朋确实是救人而亡后,小金朋的父亲开始四处奔走,想为勇敢的儿子讨个说法。然而,他却处处碰壁——被救者家人矢口否认、有关部门不愿出具相关证据。无奈,他只好通过法律渠道,想替儿子讨回公道—— 记者 贺丽敏 6月2日对金朋一家人来说,是个悲伤欲绝的日子。他的父亲屈德忠怎么也不相信:乖巧听话的儿子金朋下午上学还是好好的,转眼间竟然成了一具冰凉的尸体。 当天下午5时许,正在干活的德忠听村里人讲,儿子金朋和班里七八个同学做完作业后,到村里化工厂附近的一个大水坑里游泳。大家正在游泳时,忽然听到拿着木板划到深水处的佳佳喊救命。金朋听到呼喊声,赶紧向佳佳游去,进行施救。当他奋力游到深水区时,却被淹没水中,不见了踪影。而喊救命的佳佳此刻却借助木板又划到了浅水区。看到金朋在深水区不见了,一起游泳的同班同学祥祥慌着去救金朋。由于年龄太小,水性不好,祥祥差一点儿也被淹没水中,所幸其他同学将他拉出了深水区。看到金朋没有从水面上露出来,情况危机,他的同班同学赶紧喊来了村里的大人。当大人将金朋打捞上来送到坡头卫生院进行抢救时,金朋因溺水窒息,抢救无效而死亡。 小金朋是坡头镇连地村人,生前在连地小学上二年级。听小金朋的左邻右舍讲,金朋弟兄两个,他的哥哥在济源一中上学。金朋爷爷去世得早,奶奶割草时,将一只手剁掉了,是个残疾人;他的妈妈常年有病,一受刺激,就会疯疯癫癫的。全家的重担,全靠爸爸一个人打零工来维持。尽管家里贫穷,但兄弟两个都很争气,懂事听话,学习优异。 懂事的儿子就这样死了,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呢? 为了查明真相,小金朋的父亲曾多次到喊救命的佳佳家里,询问当时的情况。可佳佳的家人却不承认自己的儿子那天和金朋一起游过泳。小金朋的父亲只好询问当天和金朋一起游泳的其他同学。多数同学证实了金朋确实是为了救佳佳才被淹死的。 小金朋的父亲又找到了市教委,市教委的有关负责同志说:“这样的事迹值得赞扬。让金朋的学校写个证明材料,市教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模范称号。”当小金朋的父亲找到连地小学有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却时至今日仍没有写出金朋救人义举的任何证明材料。 在调查中,据李某、薛某等多数村民讲,金朋出事的大水坑是2005年上半年市道桥公司在修建道路时用挖掘机挖坑取料挖的,按规定工程完工后,应重新填好。由于未填好,这里形成了3米左右的大坑,后来里面有了积水,就成了一个大水坑。金朋的父亲找到市道桥公司,可该公司对此事却不予理会。 处处碰壁的金朋父亲,常常像个木偶一样,呆站到大水坑边,一站就是几个小时。这个老实巴交的汉子怎么也想不通,自己的儿子明明是为了救人而死,可为啥就得不到一个公平的答复呢? 小金朋的父亲决定寻求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渠道为儿子讨个公道。于是,6月5日,也就是事发后的第三天,小金朋的父亲走进了双桥法律事务所。(记者注:目前,双桥法律事务所已全权受理此案,并对此事积极展开了调查,希望尽早查明事实真相,给小金朋以及小金朋的家人一个满意的说法。) 针对此事,记者就此咨询了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赵宗文律师。赵宗文说,小金朋的死的确令人惋惜,他的行为究竟属于什么行为?首先我们要确认主观上小金朋有为他人人身免受侵害而实施救助的意思,即行为人目的具有正义性;客观上小金朋实施了保护他人人身的具体行为,即行为人行为目的的利他性;他的同学佳佳面临生命危险于自己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小金朋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根据小金朋的同学们证实:金朋确实是为了救佳佳才被淹死的,即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紧迫性。这种为保护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当然还要通过正当程序去认定)。 小金朋的死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见义勇为者受到人身伤害,如何进行救济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及适用意见中的一些规定,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无因管理之债发生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更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无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同时,作为市道桥公司挖坑取料形成的土坑应及时回填而没有回填,形成水坑,对其安全隐患未能提供供警示及相应的防护措施,存有管理瑕疵,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金朋走了,留给家人的是无限的伤痕,带给同学和熟悉他的村民们的是太多的惋惜。这样一个勇敢的孩子就这样不明不白地走了,无论从道德的天平来衡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去评价,究竟谁该为这起事故承担起应有的责任,我们都无法过早地下结论,但是公平和正义最终会为这起事故做出结论,我们拭目以待。
(小金朋之死事态进展如何,《道德与法》将继续予以关注。希望广大读者登陆济源日报中华愚公网(http://www.jyrb.cn),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此事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因文中涉及未成人,除金朋为真实姓名外,其余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