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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源律师网 赵宗文律师
9月22日
今天中午,我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他告诉我:“判决书领回来了,我们决定请你客!”当事人在电话中的心情很好。
这是三起关于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他们所居住的开发区,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他们时,签订了房屋买买合同,其中有一户约定了具体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另外两户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办理房产证的时间。这些购房户在接到开发商交付所谓房屋后,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开发商并没有将办理房产证所需要的初始资料交与房产管理部门,导致这些购房户至今不能取得房屋产权证。
知道自己有理,但不知道有理在什么地方?这些人到处咨询,得到的答案不尽相同,但大多数说这个官司不能打。咨询我时,可能时从济源日报上看到我撰写的关于商品房纠纷的一些知识后来的。我认真看过合同后,给他们分析了开发商的违约之处,以及他们有理由要求开发商限期办理房产证和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于是他们委托我作为其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他们的心一直没有静下来,偏偏在开庭前我出差湖北不能回来,更增加了当事人不安的心里,由于我不能及赶回来开庭,我原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给其另行指派了代理人出庭。然而,当事人对开庭庭审情况不很满意。我回来后,又多次和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交换意见,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我方积极要求调解,不是因为怕官司败诉,而是想能尽快拿到违约金(俗话说:佘三不如现二嘛),不再经过法院判决后的执行过程,因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能从法律的角度正确的分析该案,所以使我方要求调解的愿望落空。
调解搁浅后,我们就要求法院尽快判决。所以当法院判决下来后,我的当事人非常高兴,因为三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全部达到法院的支持。
在此,我有点感悟:我们作为代理人,在接收委托后,不能一味地跟随当事人的意愿,因为他们不懂法律才求助我们,我们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的事实,正确地分析:案件调解利弊各是什么?法院判决利弊又是什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你的当事人的权益。比如本案,开始在调解时我方要求不高,三个案件起诉书中所列诉讼请求是在办理房产证的同时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三万余元,我方只要求赔偿18000余元,可对方当事人一直不出面,从开始开庭到判决下来,我方根本没有见到当事人,而是对方的代理人一直在应付,不仅应付我方真心的调解态度,而且在应付法院组织的一次次调解。在调解无望的情况下,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后被告承担了比调解时多一倍的违约金。
如果开发商能懂得法律,如果被告正视本案事实,如果被告代理人能认真履行职责,案件的处理结果会是什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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