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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
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老板强奸女工案。警方接报后,在短时间内将犯罪嫌疑人刘某刑事拘留。但是,受害人李某在得了犯罪嫌疑人妻子侯某给的3000元后同意“私了”,在法院开庭审判时翻供,称自己是和老板通奸,从而使案件审理一波三折。但最终刘某还是受到刑事处罚,侯某也将受到应有的处罚。请问,强奸案件为什么不能“私了”? 读者:大江
解答: 在这个案件中,也许受害人李某会感到很不满,案件的发生仅仅使自己受害了,别人并没有受到伤害,现在我得到补偿了,原谅犯罪嫌疑人了,当然也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不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种要求似乎天经地义,我们不妨看看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前者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当事人不能和解,而对于一些诸如虐待案、侵占案、侮辱案等自诉案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自己提起诉讼,也允许当事人和解,可以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那么,公诉案件为何不能由被害人提起诉讼,也不允许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呢?这主要是因为公诉案件都是一些复杂和性质严重的案件。这种案件不仅仅是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此,国家要通过提起公诉来处罚这些犯罪。这些案件的复杂性也决定了需要必须由国家来侦查、起诉。如果允许当事人和解,一些加害人就会利用自己各方面的优势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这既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但是,自诉案件却不同,这些案件大多是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往往是事出有因,主要发生在亲朋好友和邻里之间,被害人比较容易取证从而提起诉讼。允许当事人和解,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不大,而且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强奸案件是公诉案件,强奸案件不仅对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并且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极大的损害,这种案件只能由公安公安机关来侦查、检察机关来起诉,被害人不能与加害人和解、“私了”。否则,犯罪嫌疑人在用金钱收买了被害人后,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认为金钱万能,那么他就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作案,让更多的人遭殃。当然,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非没有好处,这表明其真心悔改,主观恶性减小,法官可以酌情减轻对其处罚。 所以,我们要奉劝那些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别以为收买了被害人就能逃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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