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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不走过场
----赵宗文律师在市发改委行风对话上的点评
(一)
在发改委的工作中我就物价管理上谈点看法,主要把好两方面的关口:一是价格听证会不走过场,二是群众反映的热点借个问题要去督查。
提起价格听证会,人们第一个念头就是:肯定是要涨价了。事实也证明,确有不少听证会都开成了“涨价会”。《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由此可见,法律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都是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最终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也制定出了详细的价格听证细则。我们应充分行使这项权力。
绝大多数价格听证会是“逢听必涨”,但其涨价理由常常让人难以信服。某些公用事业、公共服务业一边要求提高收费价格,另一边却在支付巨额工作餐费、给予管理层高薪、为工作人员提供业内特殊福利待遇。其结果必然导致听证会变成涨价会,出现公司赚钱、百姓埋单的怪现象。
听证会制度本身尚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严密。价格听证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听证代表的选拔程序不明,听证结果难孚众望;在听证过程中,出席听证会的代表一般包括三方面:申请听证的一方,政府及专业人员一方,普通群众一方。但是在表决的时候,由于政府及专业人员的生活水平和收入影响,能否真正站到市民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呢,再则,听证过程中,对相互质疑和辩论应给予充分的重视,不能走过场。
消费者与经营者代表之间实力悬殊,信息严重不对称。把握公司运营成本是遏制涨价要求的关键所在,但是,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资料均由经营者提供,由于价格成本调查的专业性极强,消费者代表在质证、分析、反驳等各方面处境十分不利。因此对申请企业近三年经营状况、职工人数、成本变化、财务决算报表,人均产值、人均收入水平及上述指标与本地区同行业和其他地区同行业的比较等,该定价商品或服务近三年供求状况和今后价格走势等情况的说明,都要聘请专家严格审核,必要的时候应有公证机关参加,排除申请人员与核查小组的接触。
听证会要做到公正,公开性是前提,应允许我们的媒体介入其中,介入每一个环节。例如,一旦申请人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价格听证申请报告,主管部门就应该公布此申请报告,媒体就可以开始组织采访、评论,发表消费者和相关生产部门意见。一旦主管部门批准或否决其申请,媒体又可其决定发表意见。如果批准听证,开始组织听证会,媒体又有权利对听证会的筹备过程追踪报道,公开受邀专家和消费者的意见,使听证会的参加者难以被利益集团所操纵。最后,媒体应该有权自由报道和评论听证会的各方发言,使广大市民都能看到。
(二)
就刚才记者提到的医院停车场收费问题,我发表一点个人看法:其一,虽然停车收费是一个小事,但如果审核不当,会影响我们职能部门的形象,也会是广大市民产生误解。那么医院该不该设收费停车场,在我市据了解,就人民医院一家设有发改委批准的收费停车场,其他医院都是一些私自设立收费停车场,收取费用,这种未经批准收费由谁来监管呢?
其二,已经核发收费许可证的收费合理与否也是我们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具体时限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二)进入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体育场、图书馆、医院等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机关、学校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提供存放服务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三)进入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停车场不超过20分钟;(四)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那么。这样看来,医院收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
其三,在我们市一些收费停车场就是不管你在那里停多长时间,或一天内来几次,都是按次收取,这样收费合法吗?如果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有可以收费且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怎样去收费?根据上述《实施细则》规定, “机动车存放服务按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实行按天计费的停车场,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入存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其四,停车收费是否向存车人出具票据?有好多都没有给存车人票据。他们应该使用什么样的票据,都应规范。有的核发三角偏要收五角,谁来监督?是靠市民的举报呢,还是我们工作人员的“微服私访”?
《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定价或未按核定标准收费的;(二)未在收费场所明码标价的;(三)收取停车看管费,不给车主合法票据的;(四)不按规定出具停车看管凭证,强制收费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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