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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户口在原地仍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文章类型:焦点案例  时间:2007/1/26
    晨风讯 (记者 李卫东 通讯员 成居易) 人虽出嫁,但户口仍在原居民组,可该居民组却依据村规拒发征地补偿款。1月22日,市法院一审判令轵城镇某村第四居民组给付王某征地补偿款11000元。
      王某系轵城镇某村第四居民组居民。2004年12月28日其与周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的户口未迁出,仍然留在该居民组,其责任田也未被收回。2005年该居民组的土地被征用,居民组获得了一笔补偿款。2005年7月,该居民组给每位居民分配10000元征地补偿款,2006年春节又给每位居民分配1000元补偿款。按照该村以往“对去世人口和已嫁出的妇女不再分配组里利益”的规定,这两笔征地补偿款某村第四居民组均以王某已经出嫁,不符合组里政策为由未分配给王某。由此,王某起诉了某村第四居民组。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因土地补偿款分配产生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原告系被告的居民,即便被告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因原告的户口仍在某村第四居民组,具备该居民组居民资格,原告的责任田也未被收回,原告有权向被告轵城镇某村第四居民组主张其应得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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