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赵宗文律师在济源市交通警察支队《行风对话》节目上的点评
通过今天的行风对话,我从以下三方面谈谈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公平与公正
第一,自由裁量权的正确掌握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4款关于超速行为的规定,即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确,从罚款的上限与下限相比较,相差有10倍。那怎样来判断违章程度,并给予什么样款额?是200原还是500元?罚款数额与超速比例的关系是什么? 一些司机违法后,把精力放在与交警就罚款数额的讨价上,于是,哪会去反思检讨自己的违法行为?执法者掌控弹性罚款的优势资源,很容易导致不良现象发生。因此作为我们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在内部有一个统一的可以操作的尺度,唯有此才能彰显公正公平。
第二,关于电子眼使用的合法性
在交警执法的整个过程中,电子眼的功能和作用只是为警察执法提供证据。说穿了,电子眼只是警察搜集证据的方式和手段,电子眼收集和记录的车辆违法影像资料只是警察的执法证据而已。而从法治的公平正义性要求看,证据的真实性与否,将直接决定执法的正当性和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也就是说,如果电子眼本身的质量和准确性不能保证的话,那么它所收集到的车辆违法证据就是不可靠的,据此对车主进行处罚就更是错误乃至违法的。
刚才原队长说到这些设备是从公安部指定的生产厂家购进的,是合格产品,那么我们的车辆也是从正规的厂家购进并通过技术检测,可每年都还要检测,原因是在使用过程中,会使某些技术指标降低。那么“电子眼”经过风吹、日晒、雨淋,雪冻,其技术性能同样也会受到影响,电子眼的自身特点决定它不仅具有固定证据的作用,同时兼具车速计量的作用。因此,它应当像其他计量器材一样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这种质量检测无疑应该是必要的,不能安上后就“束之高阁”。我们要用制度来规范它的“清晰度”,用技术来确保它的准确性。
第三,怎样看待暗中执法
近年来,随着城市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的激增,不少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却变得淡薄。目前社会上有一种十分不好的倾向 —――“ 遵警 ” 不遵法,看到警察就守法,没有警察就违法,遵守交通法好像不是为了交通畅通和安全,而是为了做给警察看,这导致了警察一下班, “ 法 ” 也就不存在了,头脑中根本没有交通安全法由此才被逼出“暗中执法”。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立法不可能罗列穷尽,加上现代社会行政事务纷繁复杂、瞬息多变,这就要求行政执法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促使行政主体因时因地因事进行卓有成效的行政管理。新交法赋予交警查处交通违章的权力,但不可能对具体执法活动作出“密不透风”的规范,而须赋予交管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我认为暗中执法不是一个“合不合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规范”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避免暗中执法中带有不正当的目的 ( 如执法创收 )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使之符合法律的精神与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