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司发〔2009〕25号
济源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
归档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现将《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修订)》印发你们,望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执行。《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济法援〔2007〕2号)同时废止。
附件:《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修订)》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
(修订)
法律援助案卷,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的真实记录,反映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为了加强对案卷的管理,提高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卷归档工作按照“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二、法律援助案件立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重大疑难案件(包括集团诉讼案件)可以一案多卷。同一案件按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立卷。集团诉讼案件按判决书或调解协议的不同编号分别立卷。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法律援助格式文
书》。立卷应当使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的卷皮,用蓝色或黑色水笔逐项填写案卷封面和卷内目录,收案日期由法律援助中心填写,其余各项由立卷人填写。
四、卷内材料内容要符合规范,字迹清晰整齐,打印或用蓝色或黑色水笔书写,不得随意涂改。入卷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必须填写完整,需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必须加盖,需签字的应当有签字。
五、下列材料不得入卷
(一) 空白法律援助格式文书
(二) 法律援助格式文书存根
(三)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格式文书
六、卷内材料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码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七、装订前对破损的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卷面为A4纸,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文书材料上的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订牢。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八、法律援助案件材料应在结案后三个月内装订立卷,交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归档。
九、案卷应按封面、卷内目录、卷内材料、卷底的顺序排列。卷内材料根据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不同类型的案件卷内材料排列顺序如下:
(一)指定辩护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1、法院指定辩护通知书(原件)
2、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3、一审案件:起诉书
二审案件: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状或抗诉书
4、侦察机关询问笔录
5、有关证据材料
6、阅卷笔录
7、法律援助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原件)
8、法律援助人员出庭记录
9、辩护词
10、判决书(裁定书)
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2、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3、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
14、办案补贴发放凭证(入卷联)
(二)公民个人申请的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仲裁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谈话笔录(民事、行政、仲裁案
件)(原件)
8、一审案件:起诉书
二审案件:一审起诉书、一审判决书、上诉书或抗诉书
仲裁案件:仲裁申请书
9、有关证据材料
10、阅卷笔录
11、法律援助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录(原件)
12、法律援助人员出庭记录
13、辩护词(代理词)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15、当事人撤诉申请书和法院的裁定书(当事人撤诉的案件)
16、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7、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8、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
19、办案补贴发放凭证(入卷联)
(三)其他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代为申请的提交委托申请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4、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原件)
5、法律援助机构指派通知书(原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
7、承办人初次会见受援人笔录(原件)
8、有关证据材料
9、调解或和解协议书
10、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一(原件)
11、法律援助工作征询意见表二(原件)
12、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结案报告表(原件)
13、办案补贴发放凭证(入卷联)
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材料需要立卷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立卷。
十、本办法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济源市法律援助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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