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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标准提高

文章类型:媒体合作  时间:2010/9/19
河南省伤残津贴上调 增加待遇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0-07-09 15:45:10 来源: 河南日报(郑州) 
   7月8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我省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上调调整的对象为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据介绍这次调整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的人员倾斜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增加金额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其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80元伤残二级170元伤残三级160元伤残四级150元伤残五级140元伤残六级12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80元其中孤寡老人为100元;其他亲属60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80元。生活护理费分三种情况发放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 60元。
    1996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其伤残津贴为伤残一级170元伤残二级160元伤残三级150元伤残四级140元伤残五级130元伤残六级11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为配偶75元其中孤寡老人为95元;其他亲属55元其中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9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7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60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这次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各地于2010年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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