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搬迁至济源市黄河路公安局西玉川绿城15号楼商铺3楼  
电话:  0391-6699500  6698418  6968897  6965916
破产管理人电话:0391-5506366

        
请关注公众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
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承留镇人民政府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合生置业物业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媒体合作 > 文章内容
打 印】【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

文章类型:媒体合作  时间:2010/9/2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

(法释〔201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已于2010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8次会议、2010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1届检察委员会第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对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在第二审开庭审理中又要求撤回上诉的,是否允许撤回上诉。经研究,批复如下:

  第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以前申请撤回上诉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在第二审开庭以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以本批复为准。


电话:0391-6699500 传真:0391-6698418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公安局西沁园办事处院内 邮编:454650
豫ICP备06010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