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来源: 发布日期:2009-09-25 09:23:49 查看次数:629 次
辽人社函200911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人社函20093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9年9月25日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34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9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车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处理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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