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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技术引入民事诉讼程序的无奈

文章类型:专题研究  时间:2010/11/29
    民事诉讼规定了严格的举证制度,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了举证责任的划分,从司法体制了,对当事人不能举证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了立法的规定,但由于证据形式的多样化,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越来越专业,不仅当事人无法及时对新出现的让据判断真假,即使是专业法律工作人员,包括律师、法官在内,也有很多不能在第一时间对证据给出客观的评价。加之目前社会上存在很多道德缺失,争名逐利之辈,更甚至于出现一批以提供假人证为业的专职社会闲散人员,导致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变的更是风起云涌,危机四伏,不久前,人民法院报报道一则将测谎仪引入民事审判程的案例,读完之后感触颇深。现将该文摘录如下:
 
东莞将测谎技术引入民事案件法庭质证
 本报讯 (记者 林晔晗 通讯员 钟紫薇)41万元欠款到底有没有还?双方当事人一个手拿着收条,说借款已经还了,一个说收条是假的,钱根本没还。11月25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时,采用测谎技术,对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鉴定,并将测谎结论引入法庭质证。
 这本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方东莞市华美家具公司诉请被告方宋某还款43万余元。在前两次庭审时,宋某称已还款41万元,有收条为证。
 对于这份电脑打印且公章盖在空白处的收条,华美公司代理人称:“如果有还款,为何在支付时不要求手写、不要求签名?”
  而被告方称,此收条乃华美公司股东王某所开,并表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收条必须手写和盖章的位置,不能因此否认收条的真实性。
  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案情简单,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法院提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测谎鉴定。法院征求双方意见后,双方都同意进行测试。
 根据测谎鉴定结果,王某可信度高,宋某可信度低。
当天是该案第三次开庭,法庭组织双方对鉴定机构的书面答复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方代理人在庭审中坚决表示,测谎鉴定不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不是合法的证据形式。
 由于当事人双方都不愿意进行调解,该案将择日宣判。
东莞的作法无异为民事审判开了一个先河,在上述案例中,被告方质证意见虽然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是高度概然性,故本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测谎结果对本案作出判决。
高科技可以解决一时问题,但并不是所有的案子一定要高科技介入,针对目前司法体制,为什么不能从根本上杜约虚假证据的出现呢?在上述案例中,如果能够确认一方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为什么不去引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证人作假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这种法律责任的承担一经证实即可进行处罚,在民事审判中并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那么我们回过头来看一下我们当地的法院,因为作假证而被拘留的有几个,因为作假证而被罚款的又有几个?
要从根本上杜绝假证,从根本上保障社会诚信,仅依靠高科技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对在民事审判中出现的证人,其他证据的提供一方从严要求,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辅之以高科技,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证据的存在。
假证据不仅干扰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从本质上分析,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行的挑战,说的再严重些,是在破坏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阶级敌人,对敌人,我们还有必要留情吗?执业十余年,作为律师,我可以坦坦荡荡的说一句,我没作过假证据,因为我知道,只有从内心深处去理解律师职业,认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在这个行业中走的更远。
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我坚信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合理性,也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司法制度会走向一片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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