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搬迁至济源市黄河路公安局西玉川绿城15号楼商铺3楼  
电话:  0391-6699500  6698418  6968897  6965916
破产管理人电话:0391-5506366

        
请关注公众号: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河南鑫源建安有限公司
河南正海实业有限公司
济源市移民安置局
承留镇人民政府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合生置业物业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文书 > 文章内容
打 印】【字体: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文章类型:律师文书  时间:2010/11/30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第 00000000 号
甲方(出借人):黄世仁,男,oooo年oo月oo日出生,现住00省00市。公民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
乙方(借款人):杨白佬,男,oooo年oo月oo日出生,现住00省00市。公民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      
委托代理人:喜儿,女,男,oooo年oo月oo日出生,现住00省00市。公民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金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
本次借款可以分批发放,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00000000日起至00000000日止。借款期限届满日若为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假日、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利息按实际占有天数计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为月息       ,从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起计息至本息结清之日。
第四条:乙方借款用途为投资经营,乙方应合法使用贷款,不得用作违法活动。
第五条:甲方应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且办妥房地产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之后分批发放借款(每次放款100万),具体期限以借据为准。
第六条:乙方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结清本息。每月00日为结息日,乙方需提前三天即在每月14日(15时)前将当期利息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调查;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给付借款、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3)、乙方拒绝甲方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4)、乙方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或卷入、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5)、乙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事件的;
(6)、乙方任何一期未按期或足额偿还到期利息或本金的。
3、借款交付后,甲方有权对乙方借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转做他用,更不得用于违法行为;
(2)、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与借款事宜相应的文件及资料,如乙方的资信、资产状况证明等并保证所提供资料、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
(4)、乙方的居住地、联系方式、单位的变迁等发生变更,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乙方接受甲方对此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利息的,应自逾期之日起,除按第三条支付利息外,还应对未偿还借款金额的本金及利息按借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在借款期间,若借款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实际居住地、工作单位等发生变化,导致无法与借款人取得联系,而借款人明知还款义务和期限却不主动和甲方联系,也不按期还款,最终导致甲方进行催收的,上述行为每发生一次,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1000元违约金。
3、在借款期间,乙方也没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而甲方要求收回资金的,须在不损害乙利益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在借款期间,乙方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无力清偿欠款而导致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5、借款合同签订后,若甲方不按时、足额将借款交付给乙方,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提前偿还借款的,须在还款日期前10日通知甲方。
1、乙方实际用款期间在六个月以内的(不足整月按整月计算)除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外,还应向甲方再支付一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否则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乙方实际用款期间超出六个月的(不足整月按整月计算)只需按实际用款期间支付利息,乙方可分批归还借款,期限以每批借款借据为准。
第十一条:本合同必须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乙方承担公证费用;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乙方就合同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等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无条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合同当事人均同意,按照下列方式核实债权人是否具备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程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其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然后由公证机构和债权人共同向债务人电话告知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即时回复公证机构的询问。对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电话后的三日内将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提交给公证机构。债务人和担保人拒绝即时回复公证机构的询问,或者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债权人提交的未履行合同的情况说明》,公证机构有权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如变更电话号码,应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联系电话如下: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事项:
1、除主合同之外,为履行本借款合同而订立的相关《抵押合同》、《担保合同》均系本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当事人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管辖法院约定:因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争议,债权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第十四条:自甲方实际向乙方给付借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约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猴年马月
 


电话:0391-6699500 传真:0391-6698418
地址:河南省济源市黄河路公安局西沁园办事处院内 邮编:454650
豫ICP备060106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