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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郝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文章类型:焦点案例  时间:2011/3/12
原告郝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芸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3月5日、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某、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原、被告就双方合同具体内容所提供的证据均为盖有“中国民航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但内容并不一致,且双方互相否认真实性,虽在庭审中无法上网验证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真实性,但从以下两方面来分析,可以做出认定:1、证据来源。关于原告提供的行程单,原告系从身份不明的案外人手中取得,行程单上载明的填开单位即某技术有些公司已否认曾填开和打印过该行程单,被告亦否认机票款发票的开具人即某票务中心系其销售机票代理人;关于被告提供的行程单,系被告作为该航班的承运人通过正规渠道在其售票处取得,票面上关于原告个人信息和始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均符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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