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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俊军、王金国与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

文章类型:焦点案例  时间:2011/3/12
【 审理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案 号 】 (2007)甬镇民一初字第1088号
  原告:钟俊军 ……
  原告:王金国 ……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 ……
  法定代表人:王丰顺 ……
  原告钟俊军、王金国诉称,2007年9月6日,林健因上呼吸道感染、发热伴咽痛去被告庄市佩珍医院门诊治疗,当日被告以静脉滴注方式,缓解林健病情。次日林健遵医嘱再次去庄市佩珍医院输液,输液完毕步行回家休息。当晚9时许,林健家属急送林健去庄市佩珍医院。经检查,林健全身发紫、四肢僵硬、上肢屈曲、两手呈握拳状、双眼瞳孔散大固定、无心跳呼吸、心电图检查呈直线状,生命体征消失。原告认为,第一,林健生前患有间质性肺炎,但被告医务人员未详细询问病史,没有对林健进行必要的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X线检查、肺功能检查,仅凭感觉就轻率地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第二,林健因发热去被告处治疗,根据《临床诊疗常规内科分册(宁波市内试用)》第一章第一节规定,被告医务人员应对林健进行血常规、血清学、B超、X线等检查,但被告未做相应检查,未诊断出患者发热的原因,就盲目使用抗菌药物;第三,被告接诊手续不规范,至今无法提供林健就诊时的门诊病历,属典型的违规治疗;且因鉴定材料缺乏导致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无法鉴定的责任在于被告;第四,被告医务人员用药不当,给林健开具了不能同时使用的青霉素、罗红霉素、阿司匹林。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检查不全面、诊断不准确、治疗不规范,导致林健丧失去大医院就医的机会,因间质性肺炎致心源性猝死。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林健的死亡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纠纷经相关单位协调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93480元(19674元/年X20年)、丧葬费12735元(25470元÷2)、被扶养人钟俊军生活费393480元(19674元/年X20年)、被扶养人王金国生活费176940元(8847元/年X20年)、误工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1036635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尚应支付1016635元。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钟俊军生活费196740元(19674元/年X20年÷2)、被扶养人王金国生活费88470元(8847元/年X20年÷2)。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辩称:第一,患者林健因发热伴咽痛半天,于2007年9月6日上午9时许去被告医院就诊。当时林健自述9月6日上午起床时感到头痛、流涕、咽痛、无咳嗽咳痰、无胸痛胸闷。医生查体:体温39℃、血压110/70毫米汞柱、神志清、精神稍软、呼吸平稳、咽充血明显、扁桃体I度肿大、两肺呼吸音清晰、未闻及干湿罗音、听诊心率96次/分、律齐、未闻及杂音、腹软、无压痛。门诊医生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林健青霉素皮试阴性。门诊处理为:(1)0.9NS250ml+青霉素560万U静脉滴注一天二次X2天;(2)5%GS250ml+阿昔洛韦0.75静脉滴注一天一次X2天;(3)复方阿司匹林片5片(1片口服必要时);(4)熊胆降热胶囊(比拜克)0.36gX28片(一次2片,一天一次);(5)罗红霉素胶囊0.15gX6片(一次1片,一天二次)。从上面的诊疗过程来看,被告对林健的检查是全面并符合医疗常规的,诊断林健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是正确的,在林健青霉素皮试阴性的情况下给予青霉素等抗病毒药物治疗是符合治疗规范的,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检查不全面、诊断不准确、治疗不规范的过错。若不问病情轻重就对其进行B超、X线、CT等不必要的检查,反而不合乎诊疗常规。第二,根据尸体解剖报告,林健生前患有脂肪心,在感染、高热的状况下,再由于肺淤血水肿,加重缺氧,致心源性猝死。而在目前的医疗技术条件下,即便是三级甲等大医院也难于在患者生前诊断出脂肪心;轻微间质性肺炎不可能导致林健死亡,故不存在被告误诊误治问题。第三,虽然药典上有罗红霉素等抑菌剂可干扰青霉素的杀菌活性,不宜与青霉素合用及阿司匹林可减少青霉素在肾小管的排泄,因而使青霉素的血液浓度增高,而且维持较久,半衰期延长,毒性也可能增加的记载,但不宜合用不等于绝对不能一起使用,林健也不是因为青霉素中毒而死亡,故即使被告在用药上有不当之处,与林健的死亡也没有因果关系。第四,本案因没有林健的门诊病历而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医疗实践中的惯例,门诊病历由病人自行保管,就诊时随带,医院没有保管病人门诊病历的义务,故无法鉴定的责任应由原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给林健的诊断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医疗过错,被告的诊疗行为与林健的死亡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7年9月6日上午9时许,林健因上呼吸道感染、发热伴咽痛去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庄市佩珍医院处门诊治疗。庄市佩珍医院医生徐慈鸿经常规检查后诊断林健的病情为上呼吸道感染伴高热。在林健青霉素皮试阴性的情况下,被告为林健采取了以下治疗措施,缓解林健病情:(1)0.9NS250ml+青霉素560万U静脉滴注一天二次X2天;(2)5%GS250ml+阿昔洛韦0.75静脉滴注一天一次X2天;(3)复方阿司匹林片5片(1片口服必要时);(4)熊胆降热胶囊(比拜克)0.36gX28片(一次2片,一天二次);(5)罗红霉素胶囊0.15gX6片(一次1片,一天二次)。9月6日上午林健输液完毕后回家。9月7日林健再次去庄市佩珍医院输液,输液完毕后步行回家休息。当晚9时许,林健家属发现林健身体异常,急送林健去庄市佩珍医院抢救。当时被告医生查体发现林健全身发紫、四肢僵硬、上肢屈曲、两手呈握拳状、双眼瞳孔散大固定、无心跳呼吸、心电图检查呈直线状,生命体征消失。被告即告知家属林健已死亡。
  事后原、被告发生严重争执,庄市佩珍医院垫付林健死亡善后款人民币20000元。因原、被告对林健的死亡原因争议很大,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局委托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对林健尸体进行病理解剖。该院出具的病理解剖报告书认定林健由于脂肪心的存在,在发生感染、高热的状况下,再由于肺淤血水肿,加重缺氧,致心源性猝死。该解剖报告并载明林健体表有轻度擦伤(其中左下肢骸前皮肤挫伤2X1.5厘米;两下脚趾左大拇趾第2趾、右第2、3、4趾见擦伤;左腰部皮肤擦伤1X1.5厘米)。该解剖报告还认定林健患有轻度间质性肺炎。本纠纷发生后,经相关部门多方协调未能解决,原告为此诉诸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向法院申请对本病例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宁波市医学会审查后,认为因缺乏患者林健当时就诊的门诊病历,患者的病情及医疗过程不明,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为此又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林健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材料缺乏、无法进行鉴定为由退回鉴定。
  另查明,脂肪心为一种原因不明心肌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室性心律失常或猝死,但亦可无症状;生前不易作出临床诊断。另据国家药典临床用药须知——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卷记载,红霉素等抑菌剂可干扰青霉素的杀菌活性,不宜与青霉素合用,尤其在治疗脑膜炎或需迅速杀菌的严重感染时;而罗红霉素与红霉素作用机制相同,抗菌作用相仿。阿司匹林可减少青霉素在肾小管的排泄,因而使青霉素的血液浓度增高,而且维持较久,半衰期延长,毒性也可能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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