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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

文章类型:专题研究  时间:2011/3/15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
法律意见书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拟设立,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出资人的关联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和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第3号令);
    3、××担保公司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签订的“出资人协议书”和“出资人承诺书”;
    4、法人股东(公司名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营业期限和关于参股设立了××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5、××(自然人)的身份证、户口本;
除上述文件资料外,本所还查阅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其他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已经得到法人股东(公司名称)和各位自然人股东如下保证和承诺:即他们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合法有效的各种原始文件资料,有关材料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复印材料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设立××公司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部门,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设立××公司提供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出资人各方的主体资格
1、              法人股东(公司名称)
     法人股东情况简介。
    经查,该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社会声誉良好,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上述)公司(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并作为独立企业法人有效存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未出现法律、法规或其他公司章程规定需终止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投资主体资格。
2、              自然人股东(姓名)
   自然人(姓名)情况简介。
  依据其提供的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自然人股东(姓名)已年满18周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自然人(姓名)无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具有作为股东和出资人的资格。
二、             出资人的关联关系
  为核查公司出资人的关联关系,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其他公司登记材料和其他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会文件,并由相关方出具了说明和承诺。上述出资人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
三、             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法人股东之间、自然人股东之间和法人股东与自然人股东之间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出资行为是各方出资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是各方出资人经过多次协商一致的结果;各方出资人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出资设立××公司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所行为在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后,不存在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实施上的法律障碍。
 
 
 
 
 
                           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签字):  李艳丽   13507678063
                                   年   月    日
 附件: 1、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2、律师事务所年度检验记录(复印件)
      3、承办律师资质证(复印件)
      4、承办律师年度检验记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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